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的运用需要遵循特定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
对于被剥夺自由受到剥夺时间为拘役或者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微、有着积极承认过错且表达出悔意并承诺不再重蹈覆辙的行为表现,同时被认为没有
再次犯罪的倾向或威胁,且判处缓刑不能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严重的负面效应,那么这样的犯罪分子便有资格被宣判缓刑。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者年龄未满十八岁,或者是孕妇,甚至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符合前述所有条件的话,也须对他们实行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