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情侣关系中,若是一方心甘情愿地将其手中拥有的少量现金或财产交予另一半,此等行为具有明显的赠益性质,并且在恋人关系结束之后,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主张重新索回这些赠礼。
然而,以下两种状况则例外:
第一种,如果一方因为筹备婚前事宜而花费了大量金钱,那么当这段恋情走向终结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友好合议的原则,商讨并决定是否适度返还部分既有财产或者按适当比例折价退还相应金额;
第二种,若在恋爱过程中女方已经向男方明确表示资金乃是借贷性质,那么便应遵循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