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工伤鉴定的规定,死亡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在员工正常上班期间或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突然出现的身体疾病而引起的死亡事件,或是在施救过程中的48小时以内仍无法挽回生命的病例;
第二,旧有的工伤伤口复发病症或是职业病的旧病再次发作而导致的死亡案例;
第三,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引发的死亡事件;
第四,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之后的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的阶段,继续死亡的现象;
最后,由于工伤或职业病而被评定为伤残等级1到4级,且正在享受伤残救助金的期间里出现的死亡事件。此外,针对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严重程度依次降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