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社会保险补充扣除,即是指以往原定应缴纳之款项未能如期执行,故而于日后予以重新征收。
通常,这种类型的补充扣除主要会发生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两个时间段内,因为此时,上一个年度的社区平均薪资便已经详细公布而出。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即是以这个被广泛知晓并接受的社区平均薪资作为依据加以制定。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将从当下年份直至社区平均薪资出炉为止的各月段应扣未扣款项加以补充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