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依据相关条文,以下几种情形出现之时,即构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首先,劳动者试用期间,若被确认不符合事先预定的录用条件;
其次,如劳动者在工作中,犯下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故意破坏雇主规章制度,并被证实;
再者,若劳动者因为触犯刑法,而受到了政府部门的追责。
同样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发现员工采用欺诈手段、强迫威胁或是利用别人的弱点,从而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亦可选择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