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签署劳务合同的情形下,若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依旧拖欠其薪资酬劳,被雇佣者有权主张获得双倍工资权益。
在此过程中,被雇佣者应采取如下策略进行处置:
(1)首先尝试与原单位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由原工作单位补发所欠薪酬;
(2)如上述途径无法奏效,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介入协助;
(3)如受雇者决定诉诸法律程序,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追回工资款。
在此环节,劳动者需先行取得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之相关证据,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确定当事人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之后再继续向仲裁机构追索拖欠的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