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待婚男女在订婚后选择解除婚约,应视作“双方并未正式完成婚姻登记程序”的状况。因此,女方需将先前已承诺给予男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使用权证归还给男士。在此,亦需要说明,正常情况下,此类赠与(即将订婚礼品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使用权证等作为嫁妆)往往受到地区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被迫成为订婚约定的内容之一;
然而在另一方面,若这些物质财富系自愿交付且不具备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时,则可被视为普通赠与行为。除非存在特别的法律规定或协议条款,否则对于要求返还订婚赠与财物(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使用权证)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换言之,倘若男士在交付这些财物(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使用权证等)时是出于真心实意,那么他也无法向女士追讨这笔财产。总的来看,若在订婚后女方选择返悔,男方有权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方归还这些财物(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与车辆使用权证等)。只要男方提出主张,法律将会判定女方按照先前的约定将这些财物归还男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