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因无法接受调动岗位而遭解雇时,应得到合理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进行职位调动,而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最终导致用人单位以解雇方式遣散劳动者,那么该企业应当承担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员工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在本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累积一年,则需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仅仅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