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申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额时所参考的工资并非已然扣除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而实际上,用于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季度薪酬乃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溯至的十二个月份薪资总额的平均值,此等数据均为扣除税费之前的税前工资。
换言之,税前工资即是个人所得税正式扣取前提下的总收入,这部分金额是可以根据现行国家税务法规进行具体的税务计算与缴纳的。
故而,税前工资亦称作应发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