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挂牌期间,务必清晰地阐述委托事项以及所设定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卖方会选择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房屋出售信息的上架展示。
除了需要明确标明挂牌价格之外,还需详细说明委托事项及临时挂牌的有效期限。
另外,部分中介机构可能会有先行支付定金预留房产以便后续操作的做法,但是最终签订合同的却未必一定为原先预定者;因此,在此方面,卖方同样需保持警惕。
2、对于收取的定金一事,需审慎对待。
当中介机构匹配到适宜的购房者之后,将会与卖方展开关于房价的商讨工作。
若卖方愿意接纳本次交易的条款,则可从经纪人手中接收定金款项。
然而,许多中介机构会主张暂时代管此笔定金,为此,卖方必须格外留意。
待售房成交并将定金转化为佣金后自然无碍,惟恐买方因中途反悔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定金,此时将会陷入与中介机构的纠纷之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