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慎评估并给予明确的同意后,该机构将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正式批准之后,最后再上报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备案确认。
其次,在提请审批前,相关申请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交详实且完备的设立申请报告、制定符合典当行行业规范的典当行章程、明确典当行业务操作规程的典当行业务规则、制定严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确保典当行为和财物安全性的防范措施、提供注册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一系列必要的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