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达到每月工资收入五千元以上者需主动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义务。
对于月收入位于五千至八千元(含八千元)区间内的群体,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为百分之三;而在八千至十七千元(含十七千元)区间内的人士,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应变为百分之十;
至于月薪超过十七千元但未达三万元(含三万元)者,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是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