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检察机关接收到侦查机关递交过来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案件资料后,检方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包括诈骗案件在内的各个案件进行处理。
这一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步骤:
首先,检察机关会详细了解与接收公安局机构提交来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随同的案件资料;
其次,进行犯罪嫌疑人员的单独询问,同时听取律师、被害人和他们的诉讼代表的看法与观点,并将这些信息详细地记录在法律文件中;接着,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的调查行动有无依照法律法规展开。
如果发现有证据不充分或缺失的情况,由于必须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方会提出申请,要求向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最后,根据审理的全部证据,检方会对案件做出是否提及公诉的最终决策,有关决策会明确记录在法律文书中。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已经详细规定了检方在收到公安局机构提交的案件后必须在的短期内做出决策,如果涉及的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则可以适当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另外,如若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且满足快速判决程序所设定的条件,那么检方就必须在十日内完成决策工作。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也可能延长到十五天才能做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