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患者不幸离世,则在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如存在无法确认致死原因或对死因持有疑虑的情况时,应当自该患者去世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进行尸体解剖检验;
倘若具备将尸体冷藏处理的条件,那么可以延长至7天之久。
同时,在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之前,必须经过患者家属的书面许可及签署同意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