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作十六年后的员工被公司解雇是否应该给予补偿的话题,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倘若劳动者自身申请主动辞职,则用人机构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倘若单位在此过程中并非由于合法原因而致使员工需离开岗位,那么在员工工作了十六年的背景之下,单位应当支付给员工超过三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为,以该员工在离职前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为准绳来决定其应得薪资。
然而,如果是因为员工自己严重违犯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而被单位予以解雇处理,那么单位将不受经济补偿责任的约束,而是需要供给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