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得已要辞退正在妊娠期的女职员时,该职工依法享有如下追偿权益:
首先,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其次,因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员,她们有权向公司索取这三个阶段的工资待遇;
再次,无论是工资还是加班费,都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全额发放给员工;
最后,对于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每一整年工作便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若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话,则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工作时间不满半年,那么就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当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员遭到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还能额外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而其他诸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权益,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