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署劳务合同,然而,如若劳动者选择自愿放弃这份权利,那么将无权享有合同中的相关权益,例如社会保险缴交等方面的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员工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的一个自然月内,对于那些未能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即使经过用人单位的正式通知,用人单位依然有权采取书面方式立即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务关系,且无须向该劳动者支付任何补偿金。
另外,若劳动者已经成功入职,则在其正式工作之前,应有义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明确表达自己希望解除劳务关系的意向;或者,在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行使自行解除劳务关系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