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小区会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关于小区会所的规约包含如下重点:
首先,遵循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这一体系之下,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居住性房屋以及用作商业运作的房屋等专用部分享有完全所有权,而对专属部分之外的其他共用区域,业主则拥有共享权与共同管理责任。
其次,探讨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权益及义务分配问题。在该种情况下,业主对于其所购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独占、准许使用权、受益以及处置的权利。会所,顾名思义,是指集中在小区之中,主要为周边居民提供全面多样的休闲娱乐设施。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飞速进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年提升,小区的整体格局呈现出极大的转变:从最初孤立分散、功能简单的模式转向更加集中化、多元化和现代化的组织形态。针对广大购房者反对甚至禁止改变俱乐部原有用途的问题,若在小区建设初期就已对会所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房产商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对此处的服务属性特别强调且在购房协议中亦有明确特约,尽管此类设施归房产开发商所有,但是任何未经业主事先许可而斥巨资进行重新改造或变更用途的行为均构成违反约定之举,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合理维权。俱乐部内部设施多样化,包括各式聚会空间诸如咖啡厅、多功能厅、烧烤厅;各种健身场所如体育馆、泳池、跳舞教室、壁球道、桌球室、乒乓球房、运动场、网球场、中小型高尔夫训练场地、桑拿间和蒸汽浴室等等;各类娱乐场所如阅读区、音乐厅、电影放映厅、儿童游乐室等;配有配套齐全的功能区如自家小商店、小型医生诊所和派对专设的托儿所等,俱乐部就是为了服务于小区内的广大业主,是一个集康乐、保健和娱乐为一体的全能性服务设施,主要的意义在于丰富小区住户的业余文化生活,为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并构建出一个和谐、舒适的社区氛围,承载着社区文化建设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