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能够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共同协议,则用人单位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为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单方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要求,为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对于任职期限大于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将视同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任职期限小于六个月的员工,应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将被限制在最多不超过十二年的范围内。
此外,本文中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后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须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为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