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兹需注意,用人单位有责任于事故或伤势发生之日起或经诊断、鉴定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以及工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家属及工会组织在事故或伤势发生之日起或经诊断、鉴定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均需向所在地的社保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供应商亦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供审核,这些材料具体包括:
工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包含实际上的劳务关系)的相关凭证材料、医院出具的医疗检查报告或是由国家认可资格的职业病专科医生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面文件(或者是由政府授权的职业病鉴定机构所提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