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父母赠与房产一事,若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由一方家长自愿出资为其子女生购,同时产权归属亦明晰地记在于家长之子之名下者,可被视作纯粹是对家庭内部单某成员的赠予行为,此房产及地产则当被归类为该赠予对象的独有财物。
2、针对该种情况,若难以确切判定不动产所有人身份,或未能明确判定该不动产系专属赠送于参加一方子女,则需要视为共有财产加以评估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