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已在国内结婚并在海外长期定居的华人华侨而言,倘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造地司法机构主管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相关案件时,当事人可向我国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此情况下,应由婚姻缔造地或当事人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对于已在海外结婚并在海外长期定居的华人华侨来说,如果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司法机构主管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相关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此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海外,另一方则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首先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利进行审理和裁决。
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也可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我国人民法院仍具有管辖权。
4.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海外生活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在国内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5.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若双方均已在海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仅就国内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二条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