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拆迁补偿协议可允许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第一种是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抑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其次是明显显示出不公允的现象,即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际,如有出现类似情况,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行使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修改或者撤销此项协议的请求;
最后,倘若双方在就某份合同达成合同时,其中一方采取了欺诈性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形式的威胁压迫,或者在他人处于紧急境地之时加以利用,使得另一方在无法表述真实意图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种合同,被害方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寻求对此份合同进行修改甚至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