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撤销依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指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而作出相应裁判的主体条件。根据案件审理时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是其合法权益,且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以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会直接认定产品生产者。但是,如果工商机关在处罚决定中直接认定了产品生产者,则销售者即可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将因产品质量责任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而其最终将无需承担任何损失。同时,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也足以根据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与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为人,即具有对处罚决定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中所谓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存在行政违法嫌疑的行政相对人。
其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于让行政相对人对所抽检样品的真实性和抽样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见证确认,从而保证其对将来作出的检验结论以及处罚决定的认可和信服。尤其像本案这种抽样取证地点是在消费者处而非销售者处,并且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了较长时间(八个多月)的情况下,工商机关更应通过当事人到场的方式,让当事人确认所抽样取证的产品系其生产或者销售,确认产品质量与销售行为发生时相一致(没有在销售行为完成后发生变化)。
四、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是一种维护正常商业环境的惩治手段,难免有时候处罚有疏漏或是纰漏、不正确的地方。遇到这样的处罚不要慌,冷静准备证据资料,然后向上一层主管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是公正的,调查清楚事实后会还你一个清白。正确途径申诉,拉横幅、示威等举动要不得。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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