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解答:
1.如果企业未能按照法定义务为我司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险保障,如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例如依法解除合约,并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如果由于企业未能缴纳医疗保险,使得我司在遭受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支出时,无法顺利地获取到应有的报销权益,那么我司有权利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我司因此而承受的经济损失。
3.同样地,如果由于企业未能为我司缴纳失业保险,所以当我司面临失业风险时,失去了原本应该由失业保险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那么,我司理应有权提出要求企业对我司进行必要的赔偿。
4.不仅如此,如果因为企业没有为我司缴纳养老保险,致使我司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无法按照规定获得养老金,我司同样有权利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以实现公平正义原则。
关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分析:
1.比例保险费制:
此种方式主要参考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数据,设定固定的百分比来收取保险费,这种方法看似具有公平性,然而存在着以下弊端。
首先,它直接将社会保险的负担与劳动力成本挂钩,无论责任分配到企业、雇员哪一方或是双方共同承担,都会使劳动力成本上升,最终引发失业现象的加剧。
其次,这种方式在计算和管理上并不简单易行,容易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公平使用。
2.均等保险费制:
无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的收入高低,都需要全额征收相等额度的保险费。
虽然这种方式在操作过程中较为简洁明快,且易于推广实行,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
最主要的便是,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他们和低收入人群交纳同等金额的保费,显然存在明显的不公道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