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强制性转岗员工能否得以赔偿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甲方公司为员工调整了岗位,员工对此存在异议且无法妥协,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签订的劳动协议中的承诺义务,继续按照原有的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
其次,若用人单位坚持对员工进行强制性的岗位调动,且严重影响到了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则员工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同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如果遭遇企业恶意调岗,企图逼迫员工主动辞去职务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应当搜集详尽的证据材料,从而将此事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并解决,以期获得相应的赔偿。
若是甲方公司在调整岗位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劳动者有权表达出抵制态度并且有权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