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时效的规定,即在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应由保证人进行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内不应出现任何中止或中断情况,并且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延长操作。债权人及保证人皆可自行协商决定保证期间,但若双方所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或与之同时结束,则该协议将被视作未曾订立过;若双方并未能对此类相关事件达成共识或规定较为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日算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其约定标准含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