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公司的股票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面向公众公开发行。
2.该公司的总股本应当不少于五亿人民币。
3.该公司的运营历史需超过三年以上,并且在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实现盈利。
若该公司系由原国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设立的,或自公司法实施以来成立的新组建公司,且其主要发起人是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则可延续计算上述期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
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
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
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