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名誉权之争议的讼时效设置为整整三年,自被侵权者知晓侵权事实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鉴于名誉权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权益,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时,便无需受三年诉讼时效期限的束缚。
换言之,当某项权利遭受侵害之后经过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和裁决。
当然,如果存在任何特殊情形,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仍可依据当事方的申请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