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农民房屋所处位置为违建,然此房屋为其家庭仅有的住所,此时将面临强制拆除的风险。
2、当农民家庭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即违反了“一户一宅”相关政策,且这种情况是因合法继承而出现时,国家往往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不会直接对已建成的房子实施拆除,取而代之的是尝试采用超标宅基地面临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宅基地转让等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3、对于那些未依法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严格按照该证书中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良状况,在此后只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对违规行为进行修正并补办所需手续,便无需担心房屋遭到拆除。
4、然而,对于那些在违建中体现出促进农业发展的部分设施,尽管早期可能被视为违法建筑,但如果当前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则无需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