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仲裁在不经仲裁机构正式授权予以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得以无视出庭,这需要具体情况个别分析:
首先,如果劳动者单位接到了仲裁机构的书面形式通知,但仍然无合理缘故地拒绝出席仲裁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就擅自退出了仲裁庭审过程,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被解读为已撤销了原先提出的仲裁申请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接到仲裁机构下发的书面立案审理通知书之后,也没有给出合适的理由而拒绝上庭,或者在未经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离场,则仲裁庭有充分的权力对仲裁进行缺席判决。
对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若已经进行过法庭程序,但在未获得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仍未能出席,可视为该方有意自愿放弃一系列关键性的调查权、质证权、辩论权以及陈述终局意见的权利。
因此,准时参加相关仲裁的庭审过程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同样也是他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照通知规定的庭审日期以及地点赴约并积极参与庭审环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