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离婚文件,所需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结婚证书等,同时需签订《离婚协议》。
上述所有程序需在固定的民政部门指定办公室进行现场办理。
其次,离婚流程进入初步审核阶段。
在此环节中,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如确认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便会向申请人颁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以示通知。
接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若男女其中任意一方对离婚决定持有异议,皆有权利撤回已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此期限仍无撤销行动,便视为默认同意离婚,离婚手续将继续推进。
然后是审查与登记发证阶段,冷静期满后的第一个月内,申请人需要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针对此前申请的离婚登记进行正式申请,并携带相关证件。
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被视作撤回该次申请。
此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结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既定规定完成记录并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