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随意施暴他人情节恶劣之情况的判定,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涵如下六种情境:
首先是致致使至少一人遭受轻微伤害或二人以上受轻微伤害;其次是引发他人陷入精神异常状态乃至自杀等极端严重后果;再者是屡次无端施暴于他人;接着是手持凶器进行肆意滥行;此外还涉及到对精神残障人士、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老年人群体、孕妇和青少年的无辜虐待,并酿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是在公共场合无理由地向他人施以暴力,并导致公共场合的严重混乱。
如此种种,均可确认为情节恶劣的案例。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列举了部分可能符合该定义的情况,其他可能构成情节恶劣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结伙滋事,或者携带武器扰乱公共治安等同样属于该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