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买的房和原有说的不一样能赔偿吗

3.7w浏览 匿名 2024-04-27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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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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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一)若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增值所导致的差额损失达成一致共识且同意通过协商予以解决,那么便应遵从他们之前的约定;
    (二)假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协商一致,但仍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首先,在无明显最相似房屋参照情况下,可按照市场普遍认为最接近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间的差异来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总额;
    2.其次,在缺乏最相近似房屋作为参照标准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所产生的差价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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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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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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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因说明书?
首先写好甲乙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还有委托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之后写好协议具体内容,最后写好日期,双方签名以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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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房产证上原有三人,外婆,外孙女,外孙。老人有两女儿,现在老人去世了,两位女儿已经做过遗产继承公证,如果过户,两位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直接过户给外孙女,外孙可以吗? 也就是房产证上只留外孙女,外孙,两位女儿名字不加上去。
[律师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房产证上原有外婆、外孙女、外孙三人,外婆去世后,其在房产中的份额作为遗产由两位女儿通过公证继承。现在,两位女儿希望直接将她们继承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外孙女和外孙,即房产证上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两位女儿不加入。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权:
两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她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办理继承公证: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后,外孙女和外孙作为外婆的直系晚辈血亲,通常享有继承权。他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证明自己依法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公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外婆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
办理房产过户:
持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外孙女和外孙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公证文书、身份证件、房产证等材料。过户后,房产证上将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操作需符合当地房地产管理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和房地产登记部门获取详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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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证和没证的赔偿区别
有产权的房子根据同地区同品质的商品房赔偿,没产权的房子相当于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在赔偿时,你需出具相关房子证明,在赔偿金上是按照私房给予适当补偿,但每个城市的规定不一样,可至相关建设网站查阅关于拆迁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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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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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要反驳原告说的话吗
可以。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反驳。如果有自己新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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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身体原因猝死算工伤还是不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职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猝死现象,只要符合相关法条所述情况,即可被认定为工伤范畴。
在依法被确认为工伤之后,劳动者将有权利享受到诸如丧葬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多项赔偿待遇。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触犯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引发的身体伤害。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因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显然与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2、因酗酒过度而引发的身体伤害。
同样地,员工因酗酒过度而引发的身体伤害亦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便该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3、自我伤害或者自杀行为。
此类人身伤害系由行为人自身行为所致,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4、尽管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但并非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引发的暴力伤害,同样不属于工伤范畴;
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
6、不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范围内,且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引发的身体伤害,例如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进行的私人活动,均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7、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后死亡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8、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身体伤害,包括员工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的个人活动,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盗用他人原创作品做头像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身为独立创作的作品,它受到了版权法律的全面保护。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在未取得原始创作者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都无权通过复制、发行、展示、演出、播放、网络信息传播等途径来使用该作品。
因此,如果将他人的原创图片用作个人头像或背景图像,就有可能触及到版权侵权的敏感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抢劫罪不能缓刑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严重、致人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抢劫罪行,其责任人通常无法获得以缓刑作为惩罚方式的裁决。
这是因为对于能够适用缓刑的案例,首先要求被告人所涉罪名属于轻度犯罪范畴;
其次则必须是基于对被告人施加的刑罚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比该期限更轻的处罚量级做出的判决。
然而,针对抢劫罪行的最低刑罚标准,即便是最轻微的情况也应处以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触犯抢劫罪行的被告人而言,由于其刑期条件未能达到缓刑的基本要求,故而无法获得缓刑的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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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和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一般来讲,结婚之前的财产(如婚前全款买的房,嫁妆)就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婚后全款买的房)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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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经营罪特别巨大的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概念,其具体判定标准会因犯罪主体(即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对于出版物类非法经营罪中针对个人犯罪的认定,若其经营数额达到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范围,则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若以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则出版物类非法经营罪中单位犯罪的情形下,若其经营数额达到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同样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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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市场开拓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问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新科技应用步伐的加速前进,诸多产品间的性能及品质日益相似,致使大量商品供给呈现出相对过剩的状况。
在此背景之下,企业欲推动新产品推广至更为广阔的市场或者期望通过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来吸引新的客户群体,然而却难以寻觅到新的市场缺口。
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能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进而与竞品相比较,展现出自身的相对优势。
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价格、服务以及结算周期等方面。
然而,由于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在价格和服务方面的创新空间有限,更多地倾向于在结算周期上寻求突破。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将产品免费提供给客户试用,或者承诺给予客户较长的信用付款期限。
在新客户拓展的初期阶段,为了激励客户提高使用量,企业也常常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
如此一来,企业的应收账款便在无形之中逐渐积累起来。
倘若遭遇市场环境与客户需求的变化,极易引发呆坏账的风险。
2.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问题销售产品并确保及时收回货款,产品质量无疑是前提条件。
然而,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某些质量瑕疵或者产品质量出现波动,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甚至给客户带来损失,那么客户可能会提出退货、降价、索赔等要求,从而导致货款支付的延误。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部分客户可能会故意利用企业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作为延迟付款的借口。
为了维持销售业绩或者避免失去重要客户,企业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往往会采取积极的沟通方式,同时继续执行新的合同。
然而,由于沟通过程耗费时间较长且各方立场难以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应收账款不断累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个人原因受伤是否造成工伤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规定的工作日及工作地点范围内,由于职务相关事项而遭受的意外伤害皆应当被确认为工伤范畴。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执行岗位职责或视为履行岗位职责的流程中,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对人体的损害,必须通过鉴定行为来确定具体责任人,以区分该损害是否应归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方。
当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其近亲家属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选择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要构成工伤,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劳动者日常上下班所必需经过的合理路径;
其次,必须是由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引起的伤害;
最后,必须排除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或过失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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