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增值所导致的差额损失达成一致共识且同意通过协商予以解决,那么便应遵从他们之前的约定;
(二)假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协商一致,但仍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首先,在无明显最相似房屋参照情况下,可按照市场普遍认为最接近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间的差异来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总额;
2.其次,在缺乏最相近似房屋作为参照标准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所产生的差价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