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资源中,依据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已经服从退耕还林政策并且获得确权登记、发放了林权证书的土地,应考虑从其所承包地块以及面积上进行相应的扣除处理,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登记业务。
此类土地不应再受到确权登记发证的流程影响。
然而,对于已经实施退耕还林行动,但是尚未得到林权证书的情况,应积极给予确权登记颁证的待遇。
对于那些在林权证和补贴方面均无任何进展的土地资源,我们同样需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