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在此前曾有过旷工离职的历史,这无疑将对他未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造成负面影响。因为当雇主进行招聘筛选的过程中,一旦得知当事人过去有过这样的行为,他们很可能就不会选择再给予这次面试机会;
其次,若员工以旷工离职结束某个就职经历,但并未执行相关的离职程序,此时便可能引发个人社保关系、人事档案处理、信用评估、房地产贷款等诸多环节的困境,乃至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和房地产业需要用到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关系证明等领域都可能受其牵连而面临困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