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毁坏小区绿化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生效的《城市绿化条例》之规定。
依照该法规之法定条文,所有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已经明确划定的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域和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进行破坏。
若有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故意损毁城市公园或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园林景观设施,将面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予相应职能权限的下属机构,依法颁布的停止违法行为的指令,并且可能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