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间可能存在差异的处理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偏差率在正负3%之间时,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进行结算;若偏差率超过正负3%,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但无需退还已支付的房款。若实际交付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偏差率在正负3%范围内,则超出部分由买方负责补足;若偏差率超过正负3%,则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偏差率在负3%以内,则卖方需将差额部分的房价款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买方;若偏差率超过负3%,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差额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