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临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须由办案人员
首先起草并提交一份名为“监视居住意见书”的文件,经过所在办案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之后,再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共同审批通过,最终根据审批结果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与“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则需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到公安机关手中。在此过程中,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3.如果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那么他们需要向当事人亲自宣布这一决定,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且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