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应采取调解手段。在有买卖契约的前提下,债权人自然具备充足的依据来证明同购买公司之间所建立的销售或供货等法定义务关联。倘若并无买卖条约的约束,购买公司下达之订单以及债权人实施的发货通知等材料便能彰显出确实存在的货物买卖关系。
2.若有签收文件等书面证据支撑,债权人同样有权证实实际交易发生次数的具体数目。凭借这些管控程序、或是结合买卖合约,更可深入证明了实际应支付账款额度的准确性。倘若缺乏此类文档,而仅拥有账目对账单,亦能为应支付款项的数量提供有效支持。
3.当债权人所在的公司已向购买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买公司也已经完成签收或者进行了相应的认证和抵扣操作时,债权人的公司便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补充证据,从而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4.关于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如若超过此期限提起诉讼,一旦购买公司针对诉讼时效提出质疑,那么贵公司将失去胜诉的机会。因此,债权人必须首先明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购买公司之间曾约定过付款期限。若未曾约定,根据惯例通常理解为货到付款,此时诉讼时效自货物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有约定,则诉讼时效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