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年薪制员工在合同期限内提前离任,其能否索回尚未支付的年度薪酬部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应考察是否存在与用人单位签署过相关协议,若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恐怕劳动者很难得到有效支持,原因在于难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
其次,即便是具有合法效力的协议文本,也需要进一步审查其中的规约内容。若其中指明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遭遇解雇将不会获得年度薪酬资产的发放,那么劳动者获得此项权益的可能微乎其微。
最后,即使未曾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但如果协议中提及了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的条款,那么劳动者同样面临着较大风险,因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这一条款,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离任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表现。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