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并步入退休之际,其工作年限应始于重新就业之时进行计算。工龄,即是指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一刻开始,其获取的以工资为主要或者唯一经济来源的工作时间。
然而,对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仅限于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工龄两种概念。
法律依据: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