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起诉讼过程中,需要收集和整理以下几类证据: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如文件、合同等);证人证词和陈述;当事人之间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或观点;检验机构提供的意见或评断;现场勘验笔录和录像;以及各种类型的视听信息和电子数据等等。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并能够被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