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当债权人向司法机构递交申请文件,申请对某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申请费用。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若债务人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需求,则应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破产管理人员将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人民法院会在收到该请求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是否终止破产程序,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