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深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全日制就业者的月薪应不低于2200元人民币,而对于非全日制就业者而言,其每小时的薪酬不得低于20.3元人民币。不仅如此,依据该标准计算得出的加班费用和社会保险金缴纳金额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倘若企业未能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第五十七条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