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自被羁押人进入监管场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而在这十四日内,警方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批,在此期间,检察院会进行七日的审查,并将其包含在总计十四日期限中,若经过审核认为可以批捕,则继续实施拘留,反之则释放嫌疑人亦或者更改相关的法律措施。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则属于特殊处理,最多可以达到三十七日。
在此期间,同样需要由检察院进行七日的审核,在此期限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经过审核认为可以批捕,则继续实施拘留,反之则释放嫌疑人亦或者更改相关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