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开发商所出现的诸如尚未获得相关证书、竣工时间延迟、房屋质量与当初合同所约定内容存在显著差异、收费标准不公正、收楼之后的设备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等诸多事项时,业主有权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然而,若是在合同条款中有明文规定某种特定的装修项目,但开发商并未按照合约执行完成,则此情况将被视为另一种独立的争议,与故意以次充好以降低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所区别。在此背景下,业主可援引“房屋未能满足合同约定”之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因此而需承受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