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精神,连续旷工三日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然而,旷工会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并不意味着他们会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日即视为自动离职,那么这一规定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应被视为无效条款。
然而,用人单位仍然有权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并在其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日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若经过合理的催告后仍未返回工作岗位,则可据此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