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由申请人亲自签署声明,以证明其自身及其伴侣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时均未曾存在婚姻关系,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此乃法律明文规定之义务,任何人不得违背。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