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绝对不行!不论是村委员会,抑或其他组织机构及个体公民,皆无权扣留或挪用征地补偿款项以供日常经费开销之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款乃专为弥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合法权益所得者的直接收益,以及由于土地被征收过程中所引发的经济利益损失与生活生存困境进行赔偿而设立。故此,任何情况下,该笔款项均不得用于支付除上述用途之外的任何费用支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